一、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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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企业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品名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普通发票以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劳务费支出;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不含税金额计入劳务费支出。(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三、税会处理(一)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简易计税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借: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案例一: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A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解析: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20本案例中,建筑企业将所有费用包括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尽管劳务派遣人员上述费用会计核算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但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案例二:工资等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某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6万元,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薪金20万元,造工资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代劳务派遣公司交社保2万元。解析: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20管理费用——劳务费 6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等 2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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